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配线器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配线器材专业委员会;英文简称“PWAPC”;简称:中国塑协塑料配线器材专委会。
第二条 性质:全国从事塑料配线器材、塑料型材制品、塑料门窗制品以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科研、检测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业内服务性、公益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和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方针:自立、自治、自养。
第五条 形式:民主办会、民主协商,交流合作、协调服务,团结广大会员,为行业发展共同进行工作。
第六条 隶属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直接领导,并接受中国轻工联合会以及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塑协塑料配线器材专委会本届理事长单位为长虹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处办公地点在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章 业务 范 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本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本行业的发展动向,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情报,提出有关科技、经济领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三)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五)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验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六) 组织委托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 受委托协助组织或承担行业内相关产品的修订或编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指导帮助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及加工技术,改善经营管理;
(九) 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构筑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内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 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四) 办好专委会刊物《塑料配线器材》和专委会网站;
(十五)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只设置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研究、检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 拥护本工作条例;
(三) 志愿加入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 无制造伪劣产品的历史和现实,诚信度较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批准并报主管领导备案;
(三) 交纳足额入会费用;
(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定期获赠《塑料异型材》杂志、优惠在网站上链接与发布信息、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服务)
(四) 会员单位相互参观学习、交流权;
(五) 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本会进行行业调查;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七) 积极为本会会刊撰稿、为网站提供行业动态信息;
(八) 维护行业正常经济秩序,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制造伪劣产品;
(九) 以诚信为本、注重商业道德,不搞恶意拖欠或商业欺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及时交回会员证及铜牌;会员如壹年不交纳会员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机 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讨论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并报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置本会的组织机构和下属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自愿为行业进行工作;
(八) 在某一产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秘书处进行日常工作;
(五) 审查副理事长理事任职资格。
(六) 理事长为兼职时,其上列(一)、(二)、(三)条工作可授权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代表本会进行日常工作);
(二)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章程》第三章业务范围中的17项职能开展工作;
(三) 负责申请入会单位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四) 负责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 负责具体管理各内部机构、下设实体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内部机构和下设实体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 负责内部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除聘用;
(八) 受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职权;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接受的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其主要费用明细:
(一) 杂志与网站的制作、发行、稿酬、资料等开支;
(二) 通讯、邮寄费;
(三) 办公费;
(四) 交通费和差旅费;
(五) 办公设备购置费;
(六) 劳动报酬、福利费;
(七) 本会需要的其它正常开支;
(八) 外事活动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以至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 作 条 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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